Jiro’s Garden(以下稱「本設施」)為使顧客享有安全、舒適的住宿體驗,特訂定本住宿條款。
敬請入住的旅客詳閱本條款,並予以理解與配合。
第1條(適用範圍)
- 本設施與住宿旅客所締結的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均依本條款規定辦理。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或一般已確立之慣例辦理。
- 本設施於不違反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並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2條(住宿契約之申請)
- 申請與本設施締結住宿契約者,須告知下列事項: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附表1所列基本住宿費計算。)
- 其他本設施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提出延長住宿至前項第(2)款所列住宿日期以後者,自提出申請時起,視為提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
第3條(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 住宿契約於本設施同意前條所述申請時成立。但本設施能證明未予同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成立住宿契約時,住宿旅客須於本設施指定期限前,支付本設施所訂之訂金;訂金金額以住宿期間(超過3日時,以3日為限)的基本住宿費為上限。
- 訂金首先抵充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情形,則依序抵充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如有餘額,於依第12條支付費用時退還。
- 若未於本設施指定期限前支付前項訂金,住宿契約即失其效力。但僅限於本設施指定訂金付款期限時,已將此事告知住宿旅客的情況。
第4條(免付訂金之特別約定)
- 儘管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設施仍可能同意於住宿契約成立後,特別約定免收訂金。
- 本設施同意住宿契約申請時,若未要求支付訂金,或未指定付款期限,則視為已同意前項特別約定。
第4條之2(配合感染防治措施)
依據《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規定,本設施可能會請入住旅客配合本設施內的感染防治措施。
第5條(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 有下列任一情形時,本設施可能拒絕締結住宿契約。但本條並不表示本設施得於《旅館業法》第5條規定以外的情形拒絕住宿。
-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規定時。
- 客房客滿、無空房時。
- 認為預定住宿者可能於住宿期間從事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 認為預定住宿者屬於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相關人士或其他類似反社會勢力時,或其為由上述人士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預定住宿者有言行可能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重大困擾時。
- 預定住宿者屬於《旅館業法》所規定之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人士時。
- 就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依《消除身心障礙者歧視法》要求消除社會障礙者除外)。
- 反覆提出執行負擔過重,且可能嚴重妨礙向其他住宿旅客提供服務之要求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符合《宮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所規定之情形時。
第5條之2(說明拒絕締結住宿契約之理由)
若本設施拒絕締結住宿契約,住宿意願者提出要求時,本設施將說明拒絕的理由。
第6條(住宿旅客之契約解除權)
- 住宿旅客可向本設施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 若因可歸責於住宿旅客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依第3條第2項規定被要求支付訂金,且於支付前解除者除外),本設施將收取違約金。但若本設施同意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僅限於同意該特別約定時已告知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契約時應支付的違約金。
- 若住宿旅客未事先聯絡,且截至住宿當日晚上9時仍未抵達(若已事先告知預計抵達時間,則以該時間經過2小時後為止),本設施可能視為住宿旅客已解除住宿契約。
第7條(本設施之契約解除權)
- 有下列任一情形時,本設施可能解除住宿契約。但本條並不表示本設施得於《旅館業法》第5條規定以外的情形拒絕住宿。
- 認為住宿旅客可能從事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或認為其已從事此類行為時。
- 認為住宿旅客屬於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相關人士或其他類似反社會勢力時,或其為由上述人士控制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住宿旅客有言行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重大困擾時。
- 住宿旅客屬於《旅館業法》所規定之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人士時。
- 就住宿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依《消除身心障礙者歧視法》要求消除社會障礙者除外)。
- 反覆提出執行負擔過重,且可能嚴重妨礙向其他住宿旅客提供服務之要求時。
-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
- 符合《宮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所規定之情形時。
- 不遵守本設施所訂使用規則中的禁止事項(限於消防安全所需事項),例如在館內吸菸、擅自觸碰或破壞消防設備等。
- 本設施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將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7條之2(說明解除住宿契約之理由)
若本設施解除住宿契約,住宿旅客提出要求時,本設施將說明解除的理由。
第8條(住宿登記)
- 住宿旅客須於住宿當日,依本設施指定的方式登記下列事項:
- 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 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之外籍旅客,須登記國籍及護照號碼
- 其他本設施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 若以信用卡、住宿券或其他替代現金的方式支付住宿費,須於前項登記時或本設施指定的時間出示相關資料。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 客房使用時間為下午3時至翌日上午10時。但連續住宿者,除抵達日及退房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 儘管有前項規定,本設施仍可能同意延長客房使用時間。此時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 超過時間在2小時以內:房費的25%
- 超過時間在4小時以內:房費的50%
- 超過時間達5小時以上:房費的100%
- 前項所稱房費金額,以基本住宿費的100%計算。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旅客於本設施內,須遵守本設施制定的使用規則及館內公告標示。
第11條(營業時間)
- 本設施主要服務時間如下:
- 設施使用時間
- 入口開放時間:8:00~20:00
- 服務櫃檯:8:00~20:00 電話:080-6517-3111
- 疾病、受傷、災害及其他緊急情況之應對(24小時服務) 電話:0225-58-3111
- 設施使用時間
- 前項營業時間可能因不得已的情況而變更。若有變更,將以適當方式通知。
第12條(費用之支付)
- 住宿旅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等費用明細如下表1所示。
表1(住宿費等費用明細)類別 內容 住宿費 基本住宿費(房費,或包含房費及餐點的住宿方案費用) 追加費用 額外餐點、服務等(不包含於住宿方案內的項目) 稅金 消費稅及其他依相關法令課徵的稅金 - 住宿費等應以信用卡或本設施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並於住宿旅客退房時或本設施要求付款時完成支付。
- 本設施已提供客房並使其處於可使用狀態後,即使住宿旅客因個人因素未實際入住,仍須支付住宿費。
第13條(本設施之責任)
- 本設施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契約而使住宿旅客遭受損害時,將賠償該損害。但若損害並非可歸責於本設施的事由所造成,則不在此限。
- 本設施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以因應可能發生的火災及其他事故。
第14條(無法提供已約定之客房時)
- 若本設施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約定的客房,將在取得住宿旅客同意後,盡可能安排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 儘管有前項規定,若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本設施將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抵充損害賠償金。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並非可歸責於本設施的事由所造成,則不在此限。
第15條(攜入物品及貴重物品之處理)
對於住宿旅客攜入本設施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若因本設施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遺失、毀損或其他損害,本設施將予以賠償。
但住宿旅客未事先申報物品種類及價值者,除本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賠償金額以10萬日圓為上限。
第16條(行李及遺失物之保管)
- 若住宿旅客的行李於入住前送達本設施,僅限事先取得本設施同意時,本設施才會負責保管。
- 住宿旅客退房後,如發現遺留行李或隨身物品,若能確認所有人,將儘速聯絡並詢問其處理指示。
若所有人未提供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人,將自發現當日起保管7日,之後送交最近的警察署。 - 上述前兩項情形下,本設施的責任依第15條規定辦理。
第17條(停車場之使用)
住宿旅客使用本設施停車場時,無論本設施是否保管車輛鑰匙,本設施僅提供停車位置,不負車輛管理責任。
但停車場管理過程中,若因本設施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將賠償該損害。
第18條(住宿旅客之責任)
若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設施遭受損害,該住宿旅客須賠償本設施所受的損害。
最後(附則)
本住宿條款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